从事律师专职工作短短10年,他办理的案件超过1000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逾亿元。
作为市县政协委员,他积极履行职责,坚持用专业法律知识主动为政府排忧,义务为百姓解难。农民和下岗工人打官司有困难,想到他;当地公益事业有需要,也找到他。
他叫李健龙,广西渊顺律师事务所主任。在兴业县,他被称为“律师雷锋”。
努力以钉子的“挤”劲和“钻”劲,使自己成为工作的内行
李健龙对法学专业、律师事业有着无比的热爱与执著,勤于钻研,精于业务,以过硬的执业技能,演绎了一个又一个成功的案例,其中一个案例甚至促进了国家立法。
2010年,李健龙在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一起麻醉抢劫案,为案中第四被告辩护。在他的动员下,第四被告检举了第二被告,本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但由于第二被告也有立功表现,获得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从宽处理,法庭因此认定第四被告的举报只能作为一般立功表现。
这一认定是否有违法理?李健龙深入分析、研究,提出不同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因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宣告刑为有期徒刑或者更轻刑罚的,不影响对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
这一创新而深具法律意义的观点,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下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确认此一观点并以司法解释适用于全国。
如螺丝钉服从于事业的需要,竭尽所能回报国家、回馈社会
李健龙认为,律师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专业人士,要为社会和谐贡献自己的力量。因此,每当当地政府碰到有重大影响、涉及稳定大局的法律事务时,李健龙都及时帮助政府进行劝说疏导工作,协助政府、法院从法律层面将矛盾化解。
2008年,由于山洪暴发,兴业县大平山镇新庄锰矿的污水外流,污染了大片农田及养鸡场,给村民造成了重大损失。几百名村民到矿区拉闸断水断电,全村小孩、老人到矿车路过处拦截矿车,矿厂被迫停工。这个巨大的“火药罐”一触即发。
李健龙和政府相关部门的人员几十次到村里,向群众讲法说理,带着同事们展开详细的调查取证工作,在法律和事实的依据上多方调解,最终使村民与企业握手言和,成功化解矛盾。
作为市县政协委员,李健龙对参政议政十分用心,坚持结合工作实际为民主与法治进程建言献策,并定期到学校、厂矿企业、街头开展法制宣传,定期参加玉林交通台《法在身边》栏目和不定期参加广西电视台《法治最前线》栏目,现场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
如水滴滋润大地,以向上向善向美之心扶贫济困、助人为乐
“有个叫李健龙的律师,为人正直,对于生活困难的人,只要找到他,没钱也能打官司。”这句话,在兴业很多农民、下岗工人嘴里口口相传。
在很多人看来,法律援助是件吃力不讨好的事。但在李健龙律师眼里,法律援助不仅仅是一种执业义务,更是对社会的一种责任。正是在这种理念下,广西渊顺律师事务所承办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关怀弱势,在群众中赢得了很好的口碑。
2006年12月17日凌晨5时,兴业县北市镇钦善村的小朱骑摩托车去接亲戚,因避让堆放在公路上的一堆沙而跌倒,人车分离的一瞬间,摩托车与相向行驶的一辆拖拉机相撞,拖拉机侧翻压到小朱,小朱严重受伤变成植物人。交警认定小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意味着没有一分钱的赔偿。为了抢救小朱,家里已掏空家底。绝望之时,小朱的家人想到了法律援助中心。
接到任务后,李健龙多次到医院了解、调查情况,亲自到公路上测量,还到多部门查证在公路上堆沙的责任人,认定广西梧州公路桥梁工程处在不禁止通行的公路上堆放工用沙并没有设置警示标志,致使小朱发生事故。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之规定,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李健龙翔实的证据及法律依据,帮助小朱胜诉了。被告主动与小朱和解,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兴业县高中一名高二学生小辉,因家中父亲被判刑,母亲打工无法供子女3人读书,小辉辍学在家。李健龙辗转找到小辉家了解情况,鼓励小辉坚持读书,并帮他缴了学费,每月还资助200元生活费,小辉重新回到了学校。
在李健龙的带领下,广西渊顺律师事务所建立了扶助贫困学生的长效机制,由兴业各学校选报特困生,每月资助每人200元不等的助学金,并承诺资助他们至大学毕业。
李健龙还倡议成立了兴业县葵阳镇铁南新里村教育基金会,奖励该村每年考取各高校或成绩好的学生。他带头捐资5000元并且每年注入资金,带领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捐资,深受村民好评,该基金会也是兴业县至今为止唯一以自然村名义成立的教育基金会。